近日,记者走进胡彦林的办公室,他正在看书,身后一排书柜里,摆满了法律的“大部头”。海军原政委胡彦林,现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自从2008年我来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以来,每天都在看法律书籍,思索研读一些法律问题,也经常到各地去调研。”胡彦林笑着说。
胡彦林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里唯一一名来自军队的委员。他说,他现在最关注的是军事立法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军事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军事立法,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胡彦林认为。
截至今年4月底,我国现行有效的军事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8件。“这些法律法规,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军事斗争准备、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和推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胡彦林说。
据统计,十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制定和修改了5部军事法律:制定了人民武装警察法、国防动员法、军人保险法,修改了预备役军官法和兵役法。
作为这些法律制定和修改的亲历者,胡彦林说:“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我国军事立法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出台和修改如此多的法律,是往届人大所没有的。”
胡彦林担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近五年来,数十次参加立法调研和一些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案的审议工作,深知每部法律制定与修改的过程。“国防动员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了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衔接问题,使国防动员体系的应急功能很好的与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契合。预备役军官法、兵役法的修改、军人保险法的制定都很好地与国防法、社会保险法衔接起来。”胡彦林说,军事立法既要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统一,又要从军队建设实际出发,切实反映和体现军队建设的特殊要求。
谈及军事立法的特点,胡彦林认为,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是军事立法建设不断适应时代发展、实现历史进步的根本保证,也是军事立法建设继往开来、蓬勃发展的力量源泉。
作为军人,胡彦林特别强调,军事立法必须坚持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我军建军的根本原则,是人民军队的军魂。军事立法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从法律和制度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这是我军军事法制建设必须始终坚持的党性原则和政治品格。
胡彦林介绍,当前,我国军事立法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要求还不相完全符合,特别是在新形势下,随着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军事立法在巩固国家政权、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推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地位越来越突出,进一步加强军事立法显得更加重要。
1982年宪法,第一次从国家根本制度的层面,明确了武装力量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和基本活动准则,奠定了国防和军队建设法制化的宪政基石。1997年国防法公布施行,确立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依据,标志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步入法制化轨道。
“在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的一些领域我国仍处于缺法、法陈的状态,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军事立法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军事立法是巩固国防和军队建设法制化根基的需要。”胡彦林说。
据悉,1991年,中央军委将依法治军确立为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依法治军作为军队建设的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和长期性工作,日益受到全军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的重视,摆上重要工作日程。1997年国防法将依法治军、科学管理作为我军建设和管理的根本模式。2004年中央军委进一步强调,要把依照法规制度指导和开展工作作为我军基本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
时任海军政委的胡彦林经历了这一切:“我有幸经历了这些,也从中深切感受到,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官兵依法履职的局面在部队已经形成,所以现在更需要法律来支撑。进一步加强军事立法是巩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根本原则的需要,也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军方针的需要。”
面对新世纪新阶段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军队建设、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应该怎样切实加强军事立法工作?对此,胡彦林进行了深深地思考。
胡彦林认为,当前,有一些重要的军事立法项目亟待展开:
——需要对军事设施保护法进行修改。胡彦林调研中发现,近些年来,军事设施遭破坏的现象日趋严重,军事设施保护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近20年,现行法律的许多规定已不能有效调整规范新形势下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亟需作出调整修改,进一步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细化相关责任和奖惩规定,纠正和遏制因行政违法违规危害军事设施的问题,促进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需要制定国防交通法。胡彦林说,制定国防交通法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国防交通建设,确保有效维护国防安全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迫切需要,是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统筹兼顾,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此法主要要明确国防交通保障的方针、原则和国防交通管理体制,规定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在国防交通建设与管理中的权利义务,规范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保障力量动员、应急保障、物资储备、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相关制度。“这部法律对于提高我国国防潜力、提升我军核心战斗力、确保顺利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需要加快军队境外和平行动法的立法工作。胡彦林介绍,随着我军执行维和任务不断增多的实际,以及联合军演、打击海盗的需要,需要尽快对我军队跨出国境后执行联合军演、反恐、维和、打击海盗、护渔护航、灾害救援等和平行动时的法律地位、使用武力规则、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为我军境外执行和平行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需要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办法进行修改。“修改主要是需要解决部队各级在选举中重复环节过多,程序过于复杂,代表辞职程序不明确,代表罢免程序难落实等问题。”胡彦林坦言,现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是1981年制定的,在1996年作了修订,一些内容与新形势下军队开展选举工作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也与2010年修改后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不尽一致,亟需修改完善。
胡彦林表示,开创军事立法建设的新局面,主要在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需要在进一步尊重和研究军事发展的客观规律上下功夫、需要在进一步注重借鉴以往的成功经验和外国军事立法的有益经验上下功夫、需要在进一步统筹好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上下功夫、需要在进一步加强军事立法队伍建设上功夫、需要在进一步提高军事立法技术上下功夫,“立法法和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对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制定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标准。依照这两个重要法律法规制定军事法, 对于提高我军军事法规范表述的准确性、立法计划的科学性、法规内在的统一性、条款设置的逻辑性等方面,都有很好地促进作用,需要我们认真的贯彻落实。”胡彦林最后说。